close

按「侮辱」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,直接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或動作,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,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,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。即使發表後旋即刪除,然於熱門之社群網站留言,隨時隨地都可能有人瀏覽,一旦發表侮辱性言詞,即有可能有人閱覽而影響他人名譽,不因事後刪除而有區別。(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判決意旨參照)

【蘇文斌、蘇文俊律師提供多元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,歡迎多加利用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notes/436790866447117

arrow
arrow

    台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