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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M領6千吐3萬,貪男A錢詐欺判刑 │蘋果日報

 

這則新聞中男子的行為罪責,應該就其第一次取款以及之後陸續取款的行為分別論斷。


針對男子第一次領6千吐3萬的行為,因其尚不知道機器故障,非其傳遞不真正的事實所導致,故不成立詐欺罪;但男子明知機器多支付的鈔票是因為機器故障所導致,且多出來的鈔票非銀行出於己意而付出,男子卻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超過6千元的鈔票據為己有,則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。

而該男子第二次以後的提款行為,就已經知道是機器故障了,卻仍利用提款機既存之故障,繼續操作提款機使該機器多支付鈔票,違反提款機設置者之意思,即屬於以類似詐欺之不正方法,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取得鈔票,則成立刑法第339-2條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。

總而言之,不是屬於自己的東西千萬別拿,別因一時貪念,惹罪上身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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