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房東可否隨意進入已出租的房屋內,過去常有案例發生,例如房東欲出售房屋,沒有經過房客同意即帶人進屋內看屋;租期已過房客卻不搬走,或是房客欠繳好幾期的租金,房東只好趁房客不在,進去屋內將東西搬走;或是未徵得房客同意,即進入房內查看巡視或修繕等。 |
- Dec 26 Fri 2014 18:12
【刑事法律】房東無故進入房客屋內,恐觸犯侵入住宅罪
- Dec 25 Thu 2014 18:10
【刑事法律】為何常看見新聞說被告犯罪加起來上百年,最後都只判不到三十年?你不可不知的責任遞減原則
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、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,考其立法目的,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,杜絕僥倖犯罪心理,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,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;是定其刑期時,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、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、整體犯罪非難評價、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、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、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、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、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、社會對特定犯罪之期待等,為綜合判斷外,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,以杜絕僥倖、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,為妥適之裁量,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,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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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Dec 24 Wed 2014 18:07
【法律新聞】ATM領6千吐3萬,貪男A錢詐欺判刑
- Dec 23 Tue 2014 18:05
【刑事法律】欠錢不還,是否成立詐欺罪?
常遇到有當事人來諮詢時提到,朋友對他欠錢不還,還故意躲債避不見面,可以告他詐欺罪嗎? |
- Dec 22 Mon 2014 18:02
【刑事法律】淺談車禍之刑事責任
車禍的責任以是否有人員傷亡而區分為:單純財產損失、人員輕傷車禍、重傷或殘廢車禍以及死亡車禍等四種情況。除了第一種單純的財產損失外,後三者的車禍都會伴隨著產生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,包含過失傷害(刑法284條)、過失致死(刑法276條)等。 |
- Dec 19 Fri 2014 18:00
【刑事法律】肇事逃逸罪之主客觀要件
肇事逃逸罪,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且致人死傷而逃逸,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,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。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,加強救護,減少被害人之死傷,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,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。(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899號判決意旨參照) |
- Dec 18 Thu 2014 17:57
【刑事法律】公然侮辱罪
按「侮辱」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,直接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或動作,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,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,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。即使發表後旋即刪除,然於熱門之社群網站留言,隨時隨地都可能有人瀏覽,一旦發表侮辱性言詞,即有可能有人閱覽而影響他人名譽,不因事後刪除而有區別。(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判決意旨參照) |
- Dec 17 Wed 2014 17:54
【刑事法律】恐嚇危害安全罪
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,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,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觀之,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,即該當恐嚇行為,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,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。(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意旨參照) |
- Dec 16 Tue 2014 17:50
【刑事法律】竊錄自己與他人的非公開談話,構不構成刑法第315-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?
近年來智慧型手機普及,幾乎人手一支,隨時隨地使用智慧型手機拍照及攝影的人越來越多;然而,也更加容易就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。我國刑法的妨礙秘密罪章是確保個人隱私權的重要條文,其中又以刑法第315-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最為重要。其中,最常被當事人詢問的相關問題即是:「竊錄自己與他人的非公開談話,構不構成刑法第315-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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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Dec 15 Mon 2014 17:08
【刑事法律】認罪換交保,是否屬利誘自白?
【刑事法律】認罪換交保,是否屬利誘自白?
按刑法第98條、第156條第1項規定,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,不得用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;被告之自白,非出於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,且與事實相符者,得為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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