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婚姻事件】證人需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

 


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,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的方式,且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,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。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,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,始得為證人,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,亦得為證人(最高法院 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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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婚姻事件】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


 

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,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,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,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,僅責任較輕之一方,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,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,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,以符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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